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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先行先试 激发发展活力 破解体制制约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精神解读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21-03-08 09:16

3月1日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赋予航空港实验区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为航空港实验区未来加快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此次《条例》立法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授权、赋能、松绑的总体思路,航空港实验区各级各部门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该区党工委书记张俊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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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作为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航空经济先行区,航空港实验区自2013年3月7日获批以来,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先后出台《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支持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通过8年的开发建设,2020年,该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大关,同比增长7.8%;建成区面积突破100平方公里;进出口总额突破4000亿元;郑州机场航空货运突破60万吨,同比增长22.5%,排名全国大型机场第一。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龙头作用开始显现,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增强。

随着航空港实验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由于缺乏法治支撑,航空港实验区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改革创新缺空间等问题逐步显现。“比如说,过去航空港实验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明晰的法律地位,还需区域内的县级政府对它进行委托,在执法、审批、行政中都很不顺。”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分析说,“这次立法解决了航空港实验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关,它的部门相当于省辖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部门的权力。”

张俊峰说,《条例》的施行,不仅有效解决了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中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等问题,还将前期探索形成的一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用法治手段保障全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发挥航空港实验区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据了解,《条例》共10章6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业与发展、投资与贸易、金融与财税、开放与合作、人才与保障、监管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在立法思路上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起草组成员、郑州大学商学院执行院长王海杰介绍,在指导思想上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的谋划和定位,将省委、省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开放发展的决策和部署法治化,强化航空港实验区的龙头作用,为我省实现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既解放思想、瞄准先进,又结合我省实际、注重立法可行;坚持了松绑、创新的原则,通过引领性立法拓展航空港实验区先行先试的合法空间,推动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在立法内容上将航空港实验区成立以来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各项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巩固深化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航空港实验区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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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亮点具体有哪些?

亮点一

一是理顺了航空港实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规定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是航空港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同时对航空港实验区的机构编制、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等作出了规定,推动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亮点二

二是为进一步推动投资与贸易便利化,《条例》规定航空港实验区应当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符合航空港实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航空港实验区可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此外,还对航空港实验区发挥口岸经济优势、推动功能性进口口岸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建设、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创新综保区监管模式等作出了规定。

亮点三

三是充分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航空港实验区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条例》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航空港实验区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措施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提出航空港实验区要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规定航空港实验区内个人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航空港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等。

亮点四

四是进一步推动开放合作,全面融入“一带一路”。第四十二条规定,航空港实验区应当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第四十三条规定,支持航空港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畅通空中经济廊道。此外,还对航空港实验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等作出了规定。

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  

2020年12月30日,航空港实验区在全区召开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大会,邀请相关专家从宏观角度对《条例》进行了授课辅导,并从操作层面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解读,动员全区上下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为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今年1月28日,召开了加快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对贯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加快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作出安排部署,强调要深入落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突出抓好加快产业集聚、培育特色产业集群等工作,齐心协力提升实验区建设水平,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为河南“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航空港实验区已组建了5个工作专班,由航空港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队,分赴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讲、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照“承接好,落实好”的总体原则,航空港实验区根据事项的不同,逐一制定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依据《条例》第七条“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的授权,结合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参照市级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目前该区共梳理权责事项5000余项。其中,3月1日可实施的权责事项共4000余项。对3月1日实施有困难的权责事项、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已对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3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行政执法不漏项、不缺位,并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在内部调剂、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力争年内全部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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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条例》共赋予航空港实验区创新授权十余处,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与发展创新上,现已确定容错纠错、机构改革、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人事薪酬体制改革等十余项创新重点。为了做好这些创新、鼓励、支持条款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项对接、积极争取、确保落实”的总体原则,该区已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完成方案制定,加快推动相关匹配政策的出台,确保年内在这些方面取得实效。同时确定了产业发展基金、大通关协作机制、企业境内外上市或者挂牌、省市财政支持等十余项重点工作,明确牵头单位,组建工作专班,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将于近期报省市相关部门。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破解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并为未来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必将极大地激发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活力,航空港实验区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高质量推进区域建设发展。”张俊峰充满信心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