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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问题线索处置 把好监督执纪“第一道关口”

来源:兴港投资 时间:2019-07-05 00:00

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对反映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工作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审慎处置问题线索 

党纪法规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既对纪委监委加强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纪委监委监督开展线索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党纪法规要求,集团公司纪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首先要根据线索内容进行分析研判。这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只分析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需要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职人员个人情况,还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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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谈话函询不是简单的转达 

在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时,在函询前需要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究,不是简单的“收到什么就函询什么”“举报原文写什么样就函询摘转什么样”,事先通过调阅相关基本情况,才可以对函询的内容把握得更加稳妥,使摘转的内容更加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对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认真负责,这样才能达到让被函询人说清楚有关具体情况、提醒被函询人自觉接受监督的目的。所以,看似简单的函询工作,其本身就蕴含了极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问题线索处置无小事。纪委只有始终把自己摆在政治机关的高度来谋划工作、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工作始终从大局出发,从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出发,确保充分发挥监督专责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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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查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后,结合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等进行研判,并进行分类处置。对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证明材料能相互印证,未发现具体违纪行为的,或反映问题笼统,对象予以否认,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问题线索,应及时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在将了结情况向本人反馈的同时,向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主管领导反馈,并由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诫勉谈话。

此外,如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或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谈话函询材料作出虚假证明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一并追究问责。

扎实做好初核工作 

初步核实是开展调查、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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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初步核实调查的对象都是国有企业的员工,特别是一些案件还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人员,造成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执纪者必先守纪。集团公司纪委通过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线索处置,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组织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权不任性、有权不滥用、有权不谋私,护航集团公司转型发展、行稳致远。(作者:纪检监察审计部 卢佳)